学科建设
衡阳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作者:物电院02       来源: 加入日期:2013/03/23 00:0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其建设水平是学院教学、科研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提高办学水平,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培养一批省内外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促进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促进科技的开发,加速学位点申报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开展,必须着力抓好学院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从而带动学院学科建设的发展,力争早日申报省级乃至国家级重点学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设置的原则:
  1、属于国家规定的二级学科;
  2、已形成明显优势和特色的学科;
  3、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应用性学科;
  4、拟设置的重点学科必须与学位点建设一并考虑。

第二章 申报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符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能体现学院发展的方向和特色,有利于学院的发展,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发展的二级学科。
  第四条  有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较高,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基本合理的学术梯队。学术梯队成员中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教师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不少于总人数的一半。
  第五条  重点学科必须有一名具备如下条件的学科带头人:
  1、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思想素质好,有勇于奉献、自我牺牲、开拓进取、团结协作的精神,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教学科研能力强,主攻方向明确,学术造诣较深,业绩突出; 
  第六条  初步形成2个以上明确的、有特色的、稳定的科研方向,并在相关稳定研究方向已取得了突出的前期研究成果,且该研究方向在未来的若干年能保持其领先性和前沿性。每个稳定研究方向必须有一名学科带头人或中青年学术骨干作为领头人。
  第七条  已承担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有能力申报、承担省重点、国家级科研课题。
  第八条  承担了本科生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积极开展了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较高,能获得省级以上教研课题,争取申报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九条  具有学科发展所需要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条件。
  第十条  应以申报硕士点为目标,具有招收研究生的能力。
  第十一条 鼓励发挥多学科的综合优势和边缘学科的前沿优势,但交叉学科研究方向必须有相应的研究课题及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 重点学科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学院重点学科,系(院、部)填写《衡阳师范学院重点学科申报表》和论证材料。
论证材料内容如下:
  1、学科建设意义;
  2、学科研究方向(包括已完成的科研工作和取得的前期研究成果);
  3、学术梯队、学科带头人(包括职称、学历、年龄、专业等情况);
  4、学科基础条件(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室、图书资料等);
  5、承担的课题、经费来源等;
  6、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
  第十三条  科技处对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呈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院外重点学科,按上级部门规定的申报程序执行。

第四章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应着眼于当前和长远经济、社会、科技和教育的发展,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管理诸方面成为学科建设的典范。力争建设期满后能达到申报硕士学位点和省级重点学科的水平。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关键是学术梯队的建设,经过建设培养期,青年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把培养优秀青年学术骨干作为学科建设的中心,注重培养学风正派、锐意进取的中青年学者作为带头人,使之成为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教学科研骨干。逐步形成一支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学科队伍。
  第十八条  获得学院批准的重点学科,建设期间必须在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上达到以下条件(12条中的任一条和345条中的任一条及第6条):
  1、完成三项以上的地、厅级以上的研究项目或有一定科技含量及经济效益明显的横向研究课题,到位研究经费不少于10万,产生的经济效益不少于50万;
  2、完成二项以上的省级以上的研究项目或重大的有一定科技含量及经济效益的横向研究课题,到位研究经费不少于8万,产生的经济效益不少于40万,取得一项地、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3、完成两部以上同行专家公认的有较高水平的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4、完成十篇以上同行专家公认的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5、完成一部以上同行专家公认有较高水平的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及五篇以上同行专家公认的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6、积极申报成果或专利,至少要获得一项地厅级以上三等奖以上的教研或科研的成果或专利。
  第十九条  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主办、承办、参加本学科研究方向的学术会议,学科组每年至少要举行二场学术讲座。
  第二十条  加强图书资料和实验室建设,优先购置发展学科优势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使之具有承担省、部级和国家级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工作,为申报硕士点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逐步建立和健全重点学科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梯队人员思想、业务和管理水平,各重点学科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学科建设研讨会,并记录备案,为学科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带头人的作用,作为重点学科负责的带头人应承担以下职责:
  1、积极主动配合系(院、部)主任开展师资队伍建设,早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
  2、重点学科带头人应积极主动带头申报课题,通过课题研究形成学术研究群体,让梯队人员早日确立稳定的科研方向;
  3、加强对学科梯队人员具体指导,组织、审查梯队成员制定个人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检查、评估其计划执行情况;
  4、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活动,达到对梯队人员培养的目标;
  5、组织指导梯队成员的项目、成果、专利申报以及成果推广应用等;
  6、负责本学科研究方向的专业、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的建设;
  7、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期应达到如下目标:
  ⑴ 完成一项省级以上研究项目或者一项地、厅级以上研究项目及一项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及经济效益明显的横向研究课题;
  ⑵ 完成四篇以上同行专家公认的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者完成一部以上同行专家公认有较高水平的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者取得一项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研究成果及两篇以上同行专家公认的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⑶ 组织举办两次以上学术报告会;
  ⑷ 达到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条件。

第五章 重点学科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实行院、系、学科点三级管理。学院由主管院长负责,科技处为主管部门,系(院、部)由主管领导负责。重点学科所在系(院、部)必须明确一名系主任(或副主任)分管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学科点由重点学科带头人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应通力合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满足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系(院、部)主任应把重点学科建设作为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高度重视,具体抓重点学科梯队人员的建设并对其培养进行指导。系(院、部)实验室、图书资料等建设应根据重点学科研究方向给予重点扶持,为重点学科开展各项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责任制,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审批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组织指导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教学成果的申报论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负责组织各种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重点学科带头人对学院负责,学科组成员对学科带头人负责,做到奖惩分明。
  第二十九条  学院批准确立的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学院每年下拨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1、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用于学科建设发展的专项经费,不得作为个人经费;
  2、重点学科经费应进行预算开支,主要用于购置图书、资料,进行学术交流,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等;
  3、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根据学科建设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统筹安排,由重点学科带头人制定经费使用计划,严格执行;
  4、重点学科经费由重点学科带头人具体管理,但经费开支必须与学科梯队人员商议,经学科梯队三位成员签字、所在系(院、部)主任核实、科技处审核,院领导批示,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
  5、重点学科带头人每年应将经费开支情况通报梯队所有成员。请各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力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院级重点学科实行淘汰制,建设期满凡达不到重点学科建设基本目标的即被淘汰,并按实情赔偿学院资助的经费。
  第三十一条  每年年底科技处协同专家、相关部门按重点学科建设指标对学院各重点学科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对于检查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奖励;对于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第一次亮黄牌警告,并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检查结果仍不合格的即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
  第三十二条  检查评估的目的在于奖优罚劣,增强学科的竞争力。检查评估内容主要是学科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如学术梯队建设,教学、科研水平,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建设,经费使用等,各重点学科必须提交一份书面检查报告。检查结果报送院领导,并通报全院。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之“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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